太原市小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省政府采购网 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网管理,切实增强信息发布的准确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产生不良影响,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6〕1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落实“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编制、审核、发布各环节岗位职责与权限,严把信息审核发布关口,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已发布的信息,不得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隐瞒、延迟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编制发布信息,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杜绝信息编制错漏、重复、虚假或带有误导性引发歧义,禁止泄露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三、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统一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相关信息将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其他媒体同步发布的,应确保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依法必招工程项目应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及公示合同信息。
四、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确需更改或撤销信息的,应当履行书面申请程序,载明申请单位、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及原因等,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处理。对已同步或转载至其他网站的信息,由各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自行联系相关网站进行修改变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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