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店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2369349/2025-00045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公开主体 | |
| 发文字号 | 小店区政〔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小店区人民政府 |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小店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店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节水行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我区顺利通过国家级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区复核,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晋水节水〔2022〕233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进全区节水工作不断进步,为小店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坚强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系统总结节水型社会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开展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全面提升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2025年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评估工作。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领域,城镇、社区、家庭等各层面,生产、生活、消费等各环节,创新体制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深入、持久、自觉地行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水平。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建成更高水平的节水型社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取用水管理
1、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用水计划管理。(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3、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4、实行用水计量收费。
(1)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80%。(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2)工业用水计量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5、落实节水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二)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
1、农业: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继续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使用节水灌溉新技术和新措施,提高用水效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工业:倡导使用促进清洁生产、符合循环经济的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产业,重点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从严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取水,全面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城镇生活: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引导在居民生活区内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牵头,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水务局、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配合)
4、公共机构:加强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日常节水管理,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快推广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水价杠杆机制
1、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推进财政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力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实施总面积占全区灌溉面积比例达到80%。(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牵头,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2、城镇公共供水范围内,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执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3、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各街办乡镇等部门配合)
4、按标准要求足额征缴水资源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牵头,区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提高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9%以内;推广和使用节水器具,在公共场所和新建居民家庭普及节水器具。(责任单位:区城管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水务局、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配合)
(六)强化非常规水源利用
对具备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件的用水户,在下达用水计划时配置非常规水源。合理规划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规模、途径、布局和建设方式,推广和使用再生水回用技术,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入,实现再生水利用率≥20%。(责任单位:区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七)树立节水载体典型和示范
在典型灌区、重点用水行业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等领域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到2025年底之前,全区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提高至50%以上、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提高至50%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提高至20%以上。推进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创建节水标杆及水效领跑者。(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八)加大节水激励机制
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科技创新、节水技术推广应用、节水产业发展等出台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九)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十)实施水权市场化交易
实施水权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节水宣传工作力度
努力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展板、挂画、宣传册等媒介开展节水主题宣传,倡导节水型生活和消费方式,提高民众节水意识。(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融媒体中心牵头,区教体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成立小店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郭国权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曹宇冲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健 区水务局局长
成 员: 苏 曼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磊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朱 雁 区司法局局长
张睿晶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马 龙 区科技局局长
郭 锐 区财政局局长
景全金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霍彦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崔晓凯 区城乡管理局局长
杜斌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程 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孙艳芳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志军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局长
杜晓丽 区统计局局长
赵丽娟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冯志宏 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局长
王 刚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赵 娟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杨胜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日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协调统筹推进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工农业生产、社区和居民生活等各个方面,实施难度大,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全区应在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于2025年9月底之前,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复核材料。
(二)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加大财政节水资金投入,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节水投入机制,切实提高管水、治水、节水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级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区复核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节水氛围
鼓励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与节水意识,提升企业、单位和居民节水观念,养成节约用水习惯。在重点用水企业制作固定的节水宣传广告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展板、挂画、宣传册等媒介加强节水宣传,动员全区人民支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节约用水新风尚。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浪费水、破坏节水设施的行为。节水达标,领导组将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小店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小店区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小店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小店区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小店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小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小店区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小店区落实和完善节水激励政策若干措施(试行)》
小店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用水单位、个人的用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城乡节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水体制机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水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水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推进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动节水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煤化工产业、现代设施农业等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发推广,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宣传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登或者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增强公共节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小店区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经采取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标准,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确需新增用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一)自建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第十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
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第十一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包费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时按量收取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在用水计划指标范围内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当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 小店区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名录中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的,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五条 工业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十六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八条 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用水户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店区区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店区全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
同时区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八条 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店区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2011修正)、《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区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水务局对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的技术规范。
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店区全区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水配置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
第八条 区水务局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与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供水条件,优先配置再生水。
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公厕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河道、湿地等生态环境补水;
(四)大型集中供热用水;
(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农田灌溉。
第十条 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再生水的,在再生水用水权有效期和配置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再生水用水权。
再生水用水权可以纳入用水权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相关标准的再生水,通过生态补水工程,向具备生态补水需求的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水体输送的水量,纳入再生水利用量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统一颜色,并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出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再生水有偿使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单位与再生水经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计量设施;
(三)在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线杆、倾倒垃圾、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接入再生水管网;
(五)向再生水管网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危害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山西省财政厅与山西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23〕141号)要求,结合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农田水利设施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全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改革部分、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依据全区灌区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年度实际灌溉结果进行测算,我区补贴标准暂定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番薯、马铃薯等)0.145元/亩,经济作物(蔬菜、花卉苗木、水果等)为0.1元/亩。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存在利用地下水灌溉、用水台账不健全,以及组织管理不规范等情形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及原则。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按照定额内节约的灌溉水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我区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暂定为:按其实际灌溉面积,用水定额内节水奖励0.03元/m3。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最新发布实施的《山西省用水定额》执行。
第九条 奖补程序。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奖补。
(一)申请。由用水主体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供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农业用水缴纳单据、用水主体银行账户等材料(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由工程管护主体初步核实、汇总、整理。
(二)审核。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用水主体奖补资金相关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能复审,复审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核实修改。
(三)奖补方案拟定。区水务局根据终审结果,结合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
(四)奖补方案公示。将奖补方案在乡级、村级(行政村)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奖补方案审批。奖补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水务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补资金兑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与流程,将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拨付到用水主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灌溉用水超定额或未发生实际灌溉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不予节水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
(二)计费水量不能实现以量计征的;
(三)未按灌水周期及时灌溉,影响粮食作物正常生长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要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管理,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应重点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以确保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和用水奖励主体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际国内同类地区先进用水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评价标准,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
笫三条 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四条 评价范围包括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涉及取用水规模较小(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m3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50万m3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供水项目或水资源论证时按水资源论证表管理的建设项目、无供水功能的水电站项目,可不开展节水评价。
第五条 节水评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与黄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相关规划中节水目标相协调,节水措施方案应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第六条 不同类型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在不同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评价深度应符合相应阶段的要求:
(1)水利规划,在规划编制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2)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3)水利工程项目,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并与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的节水评价内容相衔接。
(4)非水利建设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阶段开展节水评价,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和本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第七条 开展节水评价,应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评价范围。
第八条 节水评价水平年,应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水平年一致,节水评价内容,应根据规划与建设项目类型确定。
第九条 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应收集节水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满足适用性、协调性、可靠性和代表性要求,必要时可开展补充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应规范节水评价登记台账管理,区水务局负责建立本级节水评价登记台账。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反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关键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时间、规划或建设项目名称、类型、业主单位、技术审查单位、审查结论、新增取用水量等。
第十二条 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审批局负责解释。
小店区落实和完善节水激励政策若干措施(试 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政策措施,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重点围绕表彰奖励、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价格调节等关键问题,强化政策集成,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我区激励节约用水各项规定全面落实、见到实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奖补力度,建立稳定有效的节水工作投入机制。推进完善节水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强化价格、税收等调控手段,引导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逐步建立管理健全、协调配套的节约用水激励政策体系,全力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符合我区实际的集约节约用水促进机制。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一条 鼓励节水载体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等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示范引领高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学校等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重点用水领域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区水务局、区教体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和区工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落实表彰奖励政策。按有关规定适时在全区评选表彰一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区水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配合)
第三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和保障农业、工业、城镇节水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开展。积极争取上级节水载体建设项目和补助等资金。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采购等政策。(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配合)
第四条 扩大金融支持范围。拓宽投融资模式,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牵头、区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第五条 拓展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领域。支持利用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节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等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推进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及其在用水总量中的比例。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试点。研究建立奖补机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对于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用水计划。(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区税务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分类确定综合水价,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积极探索推行水权交易和节水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市场化交易流转机制,积极培育水市场。(区水务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行业优惠政策,明确支持节水工作的具体措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合力推进节水激励政策落实。
第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规范节水奖补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深入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激励政策具体内容,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施工作创新,探索在全区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健全完善节水激励配套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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