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店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小店区人民政府 |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唐槐街道筹备组,区直各有关单位:
《小店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1日
小店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确定。在办理征地手续时,街办、乡(镇)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各村(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全体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列为补贴对象。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街办、乡(镇),由街办、乡(镇)审核后统一报区人社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区政府协调统筹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筹资计算办法:我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征地时1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在册农村居民×(本次征用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全村农用地总面积),不再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计算汇总。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区政府协调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书面通知区社保中心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社保中心提请区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区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在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分配方案也可按现在的实际情况由各村(居)制定,通过“四议两公开”后无异议的,报街办、乡(镇),由街办、乡(镇)报区社保中心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区政府负责协助统筹征收补齐,由区社保中心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均按照本方案的待遇核定发放管理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止。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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