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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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14
公开类型 公开属性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公开载体 来源 小店区人民政府

一、太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销售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唐山市丰润区金峰生姜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4日的1批次生姜,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5斤,货值104.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太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太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已暂停销售该产地购进的生姜,并加强农产品产地达标合格证的管理。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3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5年3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原市小店区客都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于处罚。(原因如下: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我执法人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柔性执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刻教育。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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